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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1 / 2)

势其实不弱,只不过淹没在当时浩大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洪流中,有人因此称之为“静悄悄的革命”。

与第一次离婚浪潮不同,“文革”中的第二次离婚浪潮前期,离婚大多是由女性提出,男性接受,双方都别无选择,是强权政治导致了心灵的扭曲,是一种在变态社会的政治压力下畸形的离婚现象。

众所周知,当时的境况,一个被打成政治异类的人的妻子,极难逃避和承受各方面的压力,甚至是来自亲友的压力。有人发疯,有人自杀。“界线论”甚嚣尘上,为了自身的生存,更主要是为了子女的前途命运,离婚也就成了政治漩涡中人的一种比较明智的选择。丈夫动员恩爱的妻子与自己离异这一现象之普遍,大概可算是人类离婚史上的一大奇观。

稍加考察,也不难发现,尽管当时的离婚案大多数是迫于政治淫威而不得不离,但不应排除少数妻子落井下石、寻找新的依靠的这样一种事实;还有一部分确实死亡了的婚姻,政治运动恰好提供了最有效的解脱的借口。

知识青年的上山下乡及回城,带来的离婚现象,是第二次离婚浪潮后期的热点。

当时,很多在农村结了婚生了孩子的人,由于无法把配偶及子女的户口落到城市,及其它各种各样的主客观原因,离了婚。其主要特点并不在于离婚本身,而在于遗留下来的问题之复杂:政府部门千头万绪的安置调解工作、个人恩怨斩不断理还乱的纠葛、理智和情感的冲突、重组家庭的困扰,种种种种。

知识青年的上山下乡及回城,还带来了很多高干子女跟根正苗红的贫下中农的子女结婚离婚的悲喜剧。大部分高干千金后来都跟丈夫离了婚,但大部分纨绔子弟倒是没有离婚,因为他们在家里有绝对的权威,在外面有充分的性自由,回家是老爷,出门是公子,何乐而不为!

这里既有许多令人为之动容的爱情婚姻故事,也有不少丑恶的现象存在。无须讳言,人性中有十分善良的一面,也有十分丑陋的一面,善与恶常常互为表里,一个人表现得善良,通常是由于他把恶的一面压抑得很深的缘故。真实的人性流露,往往受控于外因。于是道德问题,这时在婚姻问题中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

如果说前两次离婚浪潮中的男女之间,总有一方没有足够的自由权利的话,那么,第三次离婚浪潮的外部环境则要宽松得多,其规模和迅猛程度远远超过前两次,其所依据的《婚姻法》也不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迄今,前后颁布了两部《婚姻法》。

第一部《婚姻法》是1950年3月1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布实行的;第二部《婚姻法》则是198o年9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施行。两者之间,时间相差3o年。

在离婚问题上,两者的指导思想存在较大差异,旧《婚姻法》的指导思想是:没有过错就不能离婚;新《婚姻法》的指导思想则是:没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

这也是婚姻法学界长期以来的两大流派之争。

第三次离婚浪潮,是在第二部《婚姻法》颁布后渐渐兴起的社会潮流,也是十年动乱后思想解放、个性复苏的表现。

不少“维持会”式的家庭,开始摇摇欲坠,人们要还婚姻本身一个说法,给自己的感情讨一回公道,同床异梦的夫妻纷纷走上法庭,寻求一个并不圆满但可能满意的解脱。

第三次离婚浪潮在8o年代还比较平稳,起主导作用的还是人们感情的不能承受之轻或不能承受之重,所以更富人性的色彩和“正常”的意味。

进入9o年代以来,无论其质还是其量都迥异于以往,商品经济的全方位介入,西方性开放观念及其生活方式的日久浸浮,物欲的膨胀和心灵的空虚,使越来越多的人们,推波助澜或者为浪潮裹挟,乐意或者不乐意,潇洒或者不潇洒,在婚姻“下海”中,走一回或者走几回。

对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肯定或否定,既然一夫一妻制不是以自然条件、而是以经济条件为基础的,我们当然应该更多地从经济方面、社会方面来看问题。

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妇女经济地位社会地位和自身素质的提高,导致了离婚率的节节攀升,而且越是高收入、高知识结构层的女性离异者越多。

女性经济上的独立使得她们对男性的人身依附关系降到有史以来的最低点,自身素质的提高,又使自信心空前高涨,对配偶的要求也有了相应的水准,对低质量的婚姻状况当然不能满意。1992年,据最高法院统计,提出离婚的70%是女性(这个包括协议离婚)。

与此对照的是男性世界变化的缓慢,这种性格角色发展的相对停滞,使男性在婚姻失败中承担的责任不仅不再具有以往的价值,且容易让女性轻视。

数千年来,男性的潜能在社会各方面得到充分发掘的同时,在家庭中扮演的角色,却如同一个被宠坏了、结果永远长不大的孩子。如今面对女性群体的崛起,男性固有的心理优势正慢慢缩小甚至消解,这使他们越来越不自信,越来越相信外在的依附——比如金钱、权力和手段,等等。尤其在商品经济时代,女人在通常是男人呼风唤雨的地方也如鱼得水时、男人的失落和焦虑便是双重的了—一既在家庭,也在社会。这导致其或卑琐小气自甘沉沦,或一有机遇便名利财色样样都要,结果砸得头破血流。

与这些男人纠葛,女人深失价值感,于是只好分道扬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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