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与中国传统伦理道德背道而驰。恐怕永久不能得到社会认可。同性恋只能和同室密友在角落里享受他们的快乐,同性恋可以导致情杀、吸毒、自杀、爱滋病传播。它迫切需要社会关注和立法控制。
(十三)、私奔式同居、爱情经典式同居、悲剧式同居。
这三种同居是中国古代特色的同居,是司马相如、卓文君为代表式的浪漫爱情,私奔出走靠卖酒为生,享受爱情的醇美;经典式的同居《天仙配》的天上人间式的姻缘结合,它超越了门第、贫贱、世俗的偏见,一对青年男女冲破种种阻力,勇敢地追求爱情;悲剧式同居,最具代表性的中国版的罗密欧与朱丽叶是梁山伯与祝英台一对同窗好友,在人世间受世俗束缚做不成夫妻,祝英台徇情于因相思早逝的梁山伯墓中,他们化成一对彩蝶飞向爱情天堂。这三种方式目前来说,“此居只应天上有,人间难得几回闻”
(十四)、虚拟精神同居
此种同居为新型时尚秀式的同居。网恋们座在电脑面前,敲打键盘,编织爱情梦幻,网友通过探头隔着爱河,窥见到对方。这种感觉真浪漫。他们彼此为对方留下一片独处空间,在此虚拟空间是网络男女们的爱情驿站。该同居虽是虚拟,但造成的后果却是实实在在,它造成了多少夫妻貌合神离呢?只有网络知道。
(十五)、走婚式同居
该同居是少数民族一种同居方式。它的主要形式是男女之间不建立稳定的家庭关系,却又短暂恩爱,繁衍后代。它是最接近自然的、原始的婚姻家庭。它突破了现代文明对人类的条框限制。它是婚姻制度中的一块同居飞地。
三、对我国立法现状提出的几点建议。
综上所述,婚姻法律法规只调整其中几类同居,而绝大多数五花八门、种类繁多的同居,法律只是沉默,做视而不见状,使目前的法律陷于尴尬、两难的境地。同居现象作为法律、道德论理的综合症,它含有公民的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属民法的重要调整对象。民法不应回避,应主动去调整它。可以这么说,同居问题不解决,民法这一大部门法,将是永远的缺陷。同居居问题不调控,民法典将永不会出台。这种观点,有人会认为是危言耸听,但我认为,这是一个严肃,沉重的课题。从过去到现在,理论界,司法界,都把同居认为是公民的隐私,阴私,属公民权,私权中的私权,法律不宜过多介入。我认为,这是误区,如果法律再任其同居现象一路私奔下去,势必冲击整个社会方方面面的整体架构。为了法律完善,为了芸芸众生的幸福安康,我抱着冒天下之大不韪的勇气,和建立依法安居的决心,特发表如下观点:
(一)、建立同居登记备案制,或称爱情绿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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