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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大学对罪犯处罚惹舆论争议的思考(1 / 2)

我关于浙江大学对强健饭的处罚

惹舆论争议的思考

刚才刷微博,无意中看到司马南老师评论浙江大学对强健饭的处罚惹争议的事情的视频。看了之后,我对此事做了简要的了解。

我想说以下几点,

第一,声讨罪犯是没有错的,因为犯罪分子伤害了被害人的身心,侵犯了其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秩序,践踏了法律的尊严,怎么批他、损他都不为过,但作为法律的适用问题,作为判决宽严问题,还要理智面对!可能有人要骂我。美国哈佛法学院终身教授,艾伦.德肖维茨在《最好的辩护》中说,一个社会进步的试金石之一,就是公众对为犯罪分子辩护者的态度。但是,我不想为他辩护,我只是劝公众要冷静——有的网友因对浙江大学不满,延伸到对判决的不满,这是很不理智的行为。面对社会上不公的现象,我们愤慨,毫无问题,但因此面对所有类似行为,都猜忌幕后如何,则也是不理智的行为!如果你有志于揭开幕后的实际,那需要做的,不是猜忌背后都发生了什么,而是帮着被害人查证,如果您没有时间、能力或者兴趣查证,也就无需过多的猜忌。再多的猜忌,也毫无意义。

第二,苍蝇不叮无缝蛋,犯罪分子可恶,但女孩儿们对人的轻信,也值得反思,女孩们儿们被侵犯以后,羞于甚至不敢说出口,也值得如今的父母、学校教育,乃至整个社会的深刻反省!

第三,在没有提出法律判决书所陈述的事实反面的证据之前,我们必须相信判决书上所陈述的事实,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该犯罪分子的被曝光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强健罪犯罪中止的处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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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损害结果的是从轻处罚,对没有损害结果的不予处罚。那么,法律的判决,我认为没有错误,除非有新的证据,改变了对事实的认定。在我看来,一个社会法制的进步,不仅体现在对被害人的依法保护,同时体现在对犯罪分子的依法保护,但前提是,必须依法。

第四,对于法院已经判决处罚了,学校是否还需要进行纪律处罚,有无规定,我不大懂,不想评论。但是,如果可以做出处罚或者必须做出处罚,那么浙大的处罚是否合理?司马南老师举出了上游法和下游法的概念,并说下游法不能违背上游法。这一点毫无错误!但是,上游法没有规定学校处罚的法律适用,刑法判决与学校处罚本身,没有谁必须依据谁的规定。所以,司马南老师举出这两个概念的意义,我认为是不大的。司马南老师,还说换位思考。我赞成换位思考的思维,但是我认为,对犯罪分子的处罚,不应该或者说不应该完全站在哪一方的立场和感受去考虑问题,而是以证据判事实,拿事实套法律,情感的考虑不应大于法律的适用。

第五,但我说这些,并不是要为这个犯罪分子开脱,我支持司马南老师所说的,还要继续查下去,若其不是初犯,若其还有其他犯罪事实,甚至更严重的行为,必须对其依法严惩!既然网上已经有女生另案举报,就该得到相关重视!不能轻描淡写的过去。问题是,该由谁受理,又该怎么处理呢?我觉得,与她是通过什么途径,向谁举报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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