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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晋楚未来(2)(1 / 2)

第三、赵盾之法:

也称“夷之法”、“常法”,是公元前621年,赵盾就任晋国中军将兼执政后颁布的法律。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令规范,说它是赵盾主导的改革方案更确切。

它的内容包括:制事典,正法罪。辟狱刑,董逋逃。由质要,治旧污,本秩礼,续常职,出滞淹。既成,以授大傅阳子与大师贾佗,使行诸晋国,以为常法。

赵盾执政前一年,先且居、赵衰、栾枝、胥臣相继去世。除了赵衰,其余三人均是姬姓公室的要员。公室受到重创,后继者参差不齐,赵盾被推至风口浪尖。

历史既然赋予一个异姓家族获得执掌国政的机会,赵盾自然不会放过。他紧紧抓住这个改变家族和自身命运的机会,大展拳脚。自他上任之后,赵氏一家独大。臾骈本是出身卑微的布衣,竟能升任上军佐,全赖赵盾一手提携。

赵盾执政期间,士氏崛起,栾氏被打压,郤氏崭露头角,中行氏愈发壮大。由于跟赵氏关系亲密,先氏备受尊宠。从六卿的任命就能窥到异姓卿族(注:中行氏、智氏、魏氏属于周朝公族,也姓姬。与晋国公室相比,他们与晋国国君关系较远。为了方便叙述,与“晋国公室”的卿族区别,将他们与士氏、赵氏,一并归入“异姓卿族”。)的成长茁壮。

灵公被刺后,赵盾将晋成公迎立为国君。晋成公提出恢复“公族”制度。此时的公族跟晋文公时的公族相比,外延显然扩展许多。不再区分姬姓与否,只要是卿族均可参与。公族大夫负责为国家选拔培养输送人才,进入权力中枢。

这部法律,涉及人才任用,对刑狱、礼制规定约束,提出要淘汰冗员任用人才。其侧重在解决晋国当时面临的痼疾弊端,与“被庐之法”旨在维护君权等级有很大的区别。

第四、士会之法:

士会执政后,仰慕宗周的礼法,曾于公元前593年重修晋国之法。从他修法的动机来看,应是感慨礼崩乐坏,旨在加强君权,维护公室稳定。这部法律,很大可能与“被庐之法”有许多共鸣。

第五、晋悼公命重修法:

晋悼公继位后,命司空辛、士渥浊重修士蒍、范武子(士会)之法。这两部律法主旨一致,强调维护公室权威。与晋悼公上台后扶助公室,抑制强族的人事制度并行,相互辉映。

第六、范宣子刑法:

这部刑法,是士匄身为主帅率兵攻破曲沃,灭了栾氏之后,整理成文的。后世猜测,它的目的在于厘清国君与卿族的关系,明确二者的边界,维护国家稳定。

六部刑法,三部出自士氏之手,一部出自赵氏之手,另外两部由国君亲自下令修订。

每一部法令的出台,都是当时政治经济发展的产物。透过这些律法回顾晋国的过往,涵义更丰富,意义更深远。

晋献公时,苦于公族势力强大,惟恐“曲沃代翼”的悲剧重演,拼命打压公族。“士蒍之法”应时而作。

“骊姬之乱”时,太子申生被逼自杀,重耳、夷吾流亡他国,太子奚齐、卓子先后被害。夷吾(晋惠公)归国掌权后,对重耳展开追杀。晋怀公上台后,下令追随流亡公子的限期归国,甚至不惜以追随者在国内的亲属为人质要胁。由于舅舅跟随自己流亡在外,文公的外公狐突惨遭杀害。

在这样的背景下,文公回国执政,势必要对公室做一番补偿。毕竟,经过将近二十年的内乱,公室实力大为削弱。加强公室意味着,提高姬姓后裔的地位待遇。于是有了“被庐之法”。

灵公时代,赵盾执政。出身决定一个人的阶级属性,所以,赵盾是他所在阶级的代言人。“赵盾之法”代表赵家,更代表异姓卿族的利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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