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匄博览群书,博学多闻。在参看以往晋国法典的基础上,他整理汇编了一部刑书——《范宣子刑书》。这部刑书问世后被私藏起来,为勋贵垄断。四十年后却被铸在鼎上,意在约束卿族,缓和晋国内部矛盾。
《范宣子刑书》的内容已经无法确证。追溯晋国的法制进程,或可窥知一二。
晋国前后共有六部刑法问世,大致内容倾向概述如下:
第一部、士蒍之法:
它是晋献公在任期间,士氏祖先士蒍创立的一套法度。晋悼公即位后,任命右行辛为司空,还命他修“士蒍之法”,指的就是这个。
士蒍之法的内容虽失,从制定者的身份立场或可猜到一二。士蒍是晋献公的谋臣,他曾帮助晋献公大肆驱逐清理威胁公室的公族子弟。他制定的法制,应该适应当时的政治需求,目的在于维护公室利益。
散落各处的资料显示,晋献公驱逐公室后人后,大胆启用异姓人才。从此,君权得到巩固,军队从一军扩充为二军。这些内容,很可能属于“士蒍之法”。
第二部、被庐之法(也称“执秩之法”):
它是公元前633年,晋文公在被庐阅兵后公布的法律。内容囊括人事任命、农业政策、尊崇礼仪、明确各阶层财富分配等等。这些规定,渊源于晋国开国国君唐叔虞的法度,核心精神是“贵贱不愆”。
所谓“贵贱不愆”,即是贵贱有明确分野,不能错乱。目的是捍卫西周以来森严的等级制度,维持君权的威严。
所谓“执秩”,即是遵照固定的地位、秩序——依照血统区分身份尊卑,凭借身份分配官秩品级。身份尊贵的人牢牢掌控国家的核心权力,再以他们为中心画圈,由里向外,任职之人与国君的关系由亲到疏依次削弱,权力依次递减。
具体到权力分配——“胥、籍、狐、箕、栾、郤、柏、先、羊舌、董、韩,实掌近官”。这些姓氏都是晋国公族,点名到姓由这些家族执掌“近官”。近官意味着距离国君最近,他们是治国的栋梁,国君的股肱大臣,权力声望之大可想而知。
“诸姬之良,掌其中官”——除了以上姓氏,在其余姬姓家族中再选其贤能,任用重要及次要的官职。
“异姓之能,掌其远官”——异姓中能干有才的,担任偏远、不那么重要的官职。“五贤士”中的赵衰虽有功,因为是异姓,地位根本无法与姬姓相比。赵衰曾被任命为原大夫,原地地处晋国的偏远地带,就是明证。当然,因为与晋文公结为翁婿,再加赵衰谦让大度,累积了名声。后来,赵氏地位得以大幅提升。这是后话。
除了颁布法典,还定下三军六卿制。第一任人选——郤縠、郤溱、狐毛、狐偃、栾枝、先轸。这六个人所属的家族,都在“实掌近官”所列的十一个姓氏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