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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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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这样一个热闹纷呈的政治庙会,谁来赞助?

联邦竞选法案推进“政治平等”

据统计,美国2000年的选举年,用于选举的费用(包括总统选举和国会选举)总共30亿美元。当年的总统选举中,除了动用政府公共资金1。5亿美元,布什阵营本身砸进去1。85亿的银子,戈尔阵营也甩了1。2亿。平均来说,2000年一个众议员当选要花费50万美元,而一个参议员当选竞选费用是450万美元。今年的总统选举,到2004年8月为止,布什阵营已花费2。1亿美元,而克里也已掏了1。85亿。砸钱动作固然潇洒,让腰包鼓起来却没那么容易。这数以亿计的美元,上哪里去“化缘”呢?

同志们要说了:这还用问吗?资本家嘛!老愤青马克思100多年前就说过,资本主义国家是资产阶级的委员会。既然政府是资产阶级的办事处,资本家一手交钱,政客一手交货,政治把戏不就是这个玩法。这个源远流长的愤青观点,至今享誉海内外。即使是在美国的媒体,“选举不是赢得的,而是收购的”这样的看法,也是屡见不鲜。

资本家们是不是和政客们躲在秘密的小屋里,商讨收购选举事宜呢?至少在选举这个事上,即使资本家和政治家有交易,也是在“光天化日之下”。根据美国1971年的“联邦选举法案”,凡是100美元以上的选举捐款,各党派候选人都必须上交收据,并用其选举开支进行核实。根据联邦选举委员会对这些收据的统计,大体而言,在近期选举中,除了联邦政府的公共竞选资金,候选人的私人资金有4个来源,各占资金的1/4左右:一是来自个体选民的小额捐款(200美元以下的捐款);二是来自个体选民的大额捐款(200美元以上,1000美元以下的捐款);三是来自各个公司、工会或其他民间组织设立的“政治行动委员会”的捐款(5000美元以下);四是各个政党对其候选人的“嫁妆”(一个人一年最多可以向一个政党捐助2万美元资助选举)。这4个来源,由于数额受到法律调控,被称为“硬钱”。

从上面这个统计结果,大家可能看出,如果一个选举阵营是一个股份公司,控股的主要还是“散户”,“大股东”的影响力有限。大家可能纳闷,资本家那么有钱,干嘛不多砸点钱,搞个“大股东”当当?我要是比尔?盖茨,干脆把政府当“二奶”包了,反正咱有的是钱,从我几百亿美元的资产里掏出三五亿来搞选举,选上的总统议员还不都是该给我捶背的捶背,该给我洗脚的洗脚?

当然好在我不是比尔?盖茨。就是也没用,立法者早就识破了我这种人的险恶心理。

1971年的“联邦竞选法案”是美国第一部系统规范竞选筹款的法律(后于1974年补充修正),它规定:在一次选举中;个人给某一个候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1000美元;一个“政治行动委员会”的捐款不得超过5000美元;个人一年可以资助选举的捐款,不得超过2。5万美元。同时也规定了竞选的总花销不得超过一定上限。就是说,就算我是比尔?盖茨,对某个候选人情有独钟,严格地说,我一年最多也只能掏2。5万美元来支持他当选。当然了,如果我发动七大姑八大舅、公司的各个员工在各级选举中“捆绑”支持各方选举人,可能发动的钱还是很可观的,但总的来说,不可能大到可以操控一个选举结果的地步,离我让总统议员来给我捶背洗脚的愿望还是遥不可及。

可以看出,这个法案的宗旨是:分散竞选资金的来源,避免某一个集团或者个人利用其财力来操控选举的结果,努力使公民对选举结果拥有相对平等的影响力。可以说,1971年的竞选法案是“政治平等”的一个胜利。不过,这种对“政治平等”的追求,很快遭遇到一个挑战。政治平等和政治自由之间古老的悖论,在竞选筹款问题上,显露了出来。

硬钱不够,软钱来凑1975年,参议院buckley向最高法院上诉,称1971年的“联邦选举法案”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因为限制选举捐款和花费就是限制了政治辩论的深度和广度,从而限制了“言论自由”。最高法院1976年对这个案子的最后判决是中立性的:它对“个体捐款数量”和“候选人花费总额”作出了区分,保留了对个体捐款数额的限制(即个人的1000美元限制和“政治行动委员会”的5000美元限制),但是废除了对一次选举花费总额的限制,因为这种限制“势必减少讨论的议题、探索的深度、听众的数量,而现代大众社会里,任何一种大众沟通交流都需要花费金钱”。可以说,1976年这场法庭战役,“政治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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