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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1 / 2)

一种本性。每个周未,我们都去横渡史莱斯文一霍斯坦因湖。我们把汽车停在一个地方,然后我们徒步走到一个我们认为绝好的地方。我们在沼泽地里闲逛——那儿,绝对不会碰到任何人。

但是最令人惊奇的,还是我们的石膏采石场。这是一个位于田野中的巨大的坑。大约有一公里长,二百米宽,一百米深。坑内有垂直的壁板。坑底部,很温暖,没有风。坑里长着一些我们在别处没有见过的植物。这条奇异的峡谷有结晶岩矿床,峡谷壁上奔流着瀑布。被染成褐色的流水把雪白的岩石涂上了锈色。地上铺满了类似史前动物骨骼的白岩石碎片,也许真是猛犸的骨骼。庞大的挖掘机和传送带整个星期都发出一阵阵可怕的嘈杂声,星期天则没有了动静,鸦雀无声,又好像沉睡了几个世纪似的。石膏也使这些机器穿了一层白衣服。

只有我们孤零零的。陡峭的白峡谷壁把我们与外部世界隔离开。听不到一点儿声音,只能听到瀑布声。

我们决定等到采石场不再开采时买下它。我们就住在这谷底。我们在里面搭个小窝棚,建一个巨大的花园,饲养一些动物。我们要炸出一条通往地面的小路。

无论如何,我们毫无回到地面上来的愿望。

柏林大法庭的起诉书(节录)

克丽斯蒂娜,女中学生,并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未成年人,被指控未经卫生部批准,私自从1976年5月20日起接连不断的非法贩卖麻醉品,触犯有关麻醉品管理的法律条款。

被告自从1976年2月起一直使用海洛因自我注射,起初是间隔性的,后来发展为天天注射,每天用量为四分之一克左右。因此,她必须从1976年5月20日起承担法律刑事责任。被告曾于1977年3月1日先后两次在动物园大东站大厅和地铁库尔富斯登达姆站受到警方审讯,并被查明身份。这两次都发现其身上带着含有海洛因的物质,第一次为18毫克,第二次为140。7毫克。

此外,1977年5月12日,从被告的个人物品中又发现一个锡纸小口袋,内装62。4毫克含有海洛因的物质。从被告家里也发现用于注射毒品的针具。经化验,证实这些针具附着有含海洛因的物质,从对被告进行验尿的结果同样表明,其尿液中有吗啡存在。1977年5月12日,被告的母亲f太太从她女儿的个人物品中发现62。4毫克含有海洛因的物质,并把她送到司法局,被告在审讯时承认自己从1976年2月份以来一直使用海洛因,此外,她曾在1976年冬天卖淫,以换取购买海洛因所需要的钱。

可以断言,被告并没有停止使用毒品……

新蒙斯特法庭的判决书(节录)

在女中学生克丽斯蒂娜被指控触犯有关麻醉药物管理法令一案中、被告犯有多次非法私购麻醉药品以及偷漏税收等罪行。法庭根据未成年者的有关规定暂缓宣布对其判刑。理由是:被告在13岁以前发育均属正常,其智力也高于儿童的中等水平,因此,她本人完全明白私购海洛因构成犯罪行为因而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我们也有充分证据认为被告在1976年5月20日(她的刑事责任年龄)之前就已经染上吸毒的恶习。但是这一点不能为她开脱罪责,也无法否认她已经具备意识到这是一个犯罪行为的能力。在此期间,被告已经意识到自己的处境,并且主动努力戒毒。因此,她完全可以明白对她的品行所做的处分的性质以及当局由此可能采取的行动。

关于她将来情况如何,至少从目前情况来看,其征兆是有利的,尽管不能排除再度堕落的可能性。对被告悔改的进展必须严加监督,尤其是在最近一个时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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