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参加公诉科讨论会议。讨论会议就是对案件中有争议的问题提出来让所有公诉人员一起讨论以便决定是否起诉。在讨论会中我学到二点:
其一,对于只有受害人陈述,没有被追回,而犯罪嫌疑人也没有供述的“赃物”,不纳入盗窃罪的财物损失范围内,这是尊重证据,尊重法律,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的要求。
其二,一罪与数罪。在一个案件中,可能涉及到犯罪嫌疑人同时犯有数个罪名,这时候就要根据法律规定,按“择一重罪”原则处理,当然某些特殊罪名要求数罪并罚的按照规定。通过讨论无异议的案件就要被移送起诉到人民法院了。
第四,写起诉意见书。对于已经审查终结决定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就要写起诉意见书了。起诉意见书要写清楚被告人的基本背景资料,其中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户籍所在地等,尤其是是否成年的问题,正文是描述犯罪经过事实以及证据。最后要写清楚被告人是否累犯,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表明江夏区人民检察院的态度:从轻、从重的问题,在起诉意见书中,江夏区检察院一般会有一个建议量刑,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基本会尊重检察院的意见。
第五,关于言词证据的证明能力问题。言词证据是指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它包括法律上规定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以及鉴定结论。言词证据往往生动、形象、内容丰富,能够直接证明有关案件的事实以及犯罪动机、过程等。但是,同时它的真实性受到提供证据证据的人自身道德素质、外界的影响以及感知能力、判断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的限制,因此,它们又具有不稳定性,不确定性。
对于言词证据,其实我并没有那么赞同将言词证据作为主要的证据,首先言词证据本身存在缺陷,并不足以让人信服;其次,言词证据很容易成为伤人伤己的利刃,在庭审过程中,言词证据很容易成为对方律师攻讦己方的利器,同时,公诉方很难证明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在江夏区检察院,我曾经看到过一个案件,其中有十一个人参与作案,言词不一,很多出入,那个案件是一个妨害公务罪,犯罪嫌疑人一方的言词一致,民警和协警一方的言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就会大大削弱。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法院很难佐证其言词是否属实。如果人民检察院仅凭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而提起诉讼,很可能陷入不利局面。一旦被害人或被告人翻供,不承认以前说过的话,那么定罪所依赖的言词证据就失去了其作为证据的价值,人民检察院就可能处于败诉的地位。
这短短二十天的实习,却让我学到了很多以前根本不知道的知识,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这句话在此时此刻道出了我的心声,我们学习法律,更重要的是实践,是将我们学到的知识用到实际生活中,我很喜欢实习生活,若是以后有相同的机会,我愿意多多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