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款一、中法现立此约,其意系为邻邦益敦和睦、推广互市,现欲善体此意,由法国在北圻一带开辟道路,鼓励建设铁路。彼此言明,日后若中国酌拟创造铁路时,中国自向法国业此之人商办;其招募人工,法国无不尽力劝助。惟彼此言明,不得视此条系为法国一国独受之利益。
第八款一、此次所订之条约内所载之通商各款,以及将订各项章程,应俟换约后十年之期满,方可续修。若期将满六个月以前,议约之两国彼此不预先将拟欲修约之意声明,则通商各条约、章程仍应遵照行之,以十年为期,以后仿此。
第九款一、此约一经彼此画押,法军立即奉命退出基隆,并除去在海面搜查等事。画押后一个月内,法兵必当从台湾、澎湖全行退尽。
第十款一、中、法两国前立各条约、章程,除由现议更张外,其余仍应一体遵守。至此次条约,现由大清国大皇帝批准及大法国大伯理玺天德批准后,即在中国京都互换。
光绪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西历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六月初九日
大清国钦差全权大臣李
钦差总理各国事务大臣锡
钦差总理各国事务大臣邓
大法民主国钦差全权大臣巴
附注
本条约见《光绪条约》,卷20,页7-11。法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901-906。
本条约又称为《中法新约》;因系李鸿章
与法国公使巴特纳所签订,又称为《李巴条约》。一八八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北京交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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