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十月二十日,我到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处后,于当天晚上,按照那位负责人给我的空白投诉书,填好了如下内容:
被投诉单位:南昌百树教育集团
地址:南昌市高新一路(华联学校内)
法人代表:闵洪根
负责人:罗玉玲
投诉请求:
1补发2005年8月15日―24日的课时工资640元(40x16,见课表)晚自习工资120元(20x6,见补课安排表)。
2补偿被损害的损失1000元(见意向书的约定)。
事实和理由:
今年7月,百树教育集团人事主管罗玉玲在市人才中心招老师,本人留下了一份简历。8月9日,罗来电要我于12日来其所属学校麻丘高级中学签合同,言明担任高三地理,每周10节课,月薪2000多块钱,带1000元押金来。
8月12日,我按约来到学校,罗又说按40元一节课,可办理社保等。我虽觉得原跟我讲的有些不一样,但还是签了意向书(见附件),交了押金。15日开始高三的补课。22日我向罗要求按意向书退回本在20日就应退回的押金,签订本在20日就必须签订的合同,办理社保,却遭到拒绝。
我见有变,找到了张校长,得到签字:照意向书办。勉强退回了押金。23日再次提出签订聘用合同未果。我感到很不塌实,便在24日一早写了一份合同意向(见附件),要求即日签订聘用合同,交给了学校,但没有动静,在此情况下,本人无奈,于下午离校。在公交车上接到罗的电话,她只是了解了一下课时进度,并无再谈之意。
至10月19日,该校高三暑假补课工资发放,没有我的名字,当天得知情况,我便打电话给罗玉玲,她却反说我违约,不发给工资。我说按意向书“必须于8月20日正式聘用”“押金于20日上岗后退还”,你做到了吗?意向书既无效,又不签约,我能履行何约?何况意向书是你们拟定的,“必须”二字是你们注明的,却自食其言。罗无言可答,立即关机,拒绝通话。至此,已无任何协调余地。
据此,南昌百树教育集团的做法,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九十七条、九十八条,特要求依法处理。
投诉人签名:秦付根
年10月20日
第二天上午,我复印好了《意向书》、麻丘高级中学高三文科班暑期课表、离校前的报告及身份证等,来到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处,却没有见到那位负责人。我没有时间再等,只好先转交给监察处的受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