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相报告-第8章_ 御宅屋自由小说阅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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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1 / 2)

并不想在此深入探讨这个随时都会涉及道德层面的问题。放纵的滋味,问题的根本也许就在于,道德和美学能给我们带来的快乐已日渐稀少,郁闷的驱除越来越依赖于技术以及日常生活的消磨。时尚杂志正在试图以“你快乐吗”来取代“你吃了吗”,这一点,更让我们坚信快乐其实也是一种很“化学”的东西。

忧郁、压力和饥饿一样,其来有自,而所谓食以解忧或解压的过程,却是不知不觉的,并不像用winzip打开一个压缩文件那样具有速度上的直观的快感。其实,我一直憋在心里想说的一句话是:世界上可能并没有什么保证让你快乐的食品,如果真有的话,快乐的来源就只有这一个:挑战禁忌,破除禁忌。不让吃的,偏吃;不能喝的,就喝,管你妈妈嫁给谁!

审判臭豆腐

二零零零年四月底,香港政府环保署就旺角通菜街一家卖臭豆腐的小吃店违反“空气污染管制条例”而提出控告。结果,法官裁定“美味食店”女店东“污染空气”罪成立,罚款一万二千大元。

“美味食店”之所以“污染空气”,是因为它卖的臭豆腐所散发的“难闻”气味,令住在附近的部分居民不堪忍受。

“臭豆腐案”的焦点在于:如何界定臭豆腐发出气味是否难闻。当时,主审裁判官接纳了四名“身体和嗅觉正常,没有任何过敏”的控方证人的“嗅觉证供”,即他们一致认为,“美味食店”发出了“浓烈的臭味”;此外,证供还包括该食店附近晾晒的衣服被熏臭必须再洗,部分居民感到“呼吸道和喉咙不适”,因而构成了污染空气的行为,触犯了“空气污染管制条例”。

被告“美味食店”的女店东吴瑞萍则异议道,测量“臭味”的标准因人而异,像榴梿一样,有人爱吃,有人觉得难闻。就连麦当劳也有异味传出,为何要针对臭豆腐?与此同时,她又有点自相矛盾地说,如果臭豆腐不臭,客人嗅不到臭味,便会觉得不好吃了。

不过,住在“美味食店”楼上的一名投诉人的证词,却明显对被告不利。投诉人表示,自己虽然也爱吃臭豆腐,但由于他患有鼻敏感,长期闻到这种臭味令他很不舒服,甚至很厌恶。

最后,法庭在判词中指出,臭豆腐是流行的江南小吃,但一些人享受美味的同时,也要考虑到社会因空气污染所要付出的代价,不能因小众的口福而牺牲其他人拥有清新空气的权利。与此同时,主控官还引用澳洲及苏格兰的文献解释说,虽然法律尚无说明如何量度臭味,但鼻子是最灵敏的器官,毋须动用任何仪器量度,是纯粹的感官问题。

不禁止一种食物,却禁止这种食物发出它应有的气味,这可能就是此案的耐人寻味之处。

臭豆腐之所以成其为臭豆腐,就是因为它是臭的,而且的确是臭的。这一点,没有人否认。“不臭不要钱”,是古今臭豆腐贩卖者们对于其商业信誉的共同承诺。

另外,臭豆腐之所以能立足于中华传统美食之林,是因为它在市场上拥有足够的、而且代代不绝的顾客群。

(bsp;当然,臭豆腐的反对者也一直存在着。他们对于此种事物的深恶痛绝,由一个惊叹号紧接着一个问号所组成:一、臭不可闻;二、竟然会有人爱吃这种臭不可闻的东西。

不过,人类对臭的爱好也是一直都存在的。“逐臭之夫”一词,得之于《吕氏春秋》:“人有臭者,其兄弟妻子皆莫能与居,其人自苦而居海上。海上人有悦其臭者,昼夜随之而不能去。”

曹植《与杨德祖书》,对《吕氏春秋》记载的这种可能是被维纳(wiener,h。)怀疑为“气味通讯系统的缺陷和误解”的病变行为,做出了具有道德高度的阐述:“人各有所好尚。兰茞荪蕙损毁之芳,众人之所好,而海畔有逐臭之夫;咸池、六英之发,众人所乐,而墨翟有非之之论:岂可同哉!”

看起来,“人各有所好尚”的确是属于个人自由的权利范围,理应得到尊重。不过,曹植同时也承认,“逐臭”毕竟不属于“众人之所好”,只是一种小众口味。站在“少数服从多数”这一全人类普遍原则的高度,曹植的陈词与香港法庭在“美味食店”一案的判词中有关“不能因小众的口福而牺牲其他人拥有清新空气的权利”之说,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当然,关于拥护臭豆腐和反对臭豆腐的人数比例,迄今尚未见到过可信的民意调查,因此也不可贸然断定臭豆腐百分之百的属于小众市场。但是我们通常还是愿意相信,“兰茞荪蕙之芳”基本上乃“众人之所好”。这一点,其实是被当作常识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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