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一个人每当到了各种节日,他就会产生一种油然的孤独,因为他最怕回家,也没有家可回。如果偶尔回宁江老家,父母又会问起他找女朋友的事,他总是无言以答,由此让他产生了一种怕见父母亲的感觉,可父母亲毕竟是自己最亲近的人,无论你怎么烦,你总得面对,父母亲看着他的年龄一年年的增长,他们也会着急,他们总想让他能尽快有个家,像常人一样过上正常人的日子,这是千百年来平常人的生活,它成了每一个人必须经历的一个重要过程,可它对像晴江这样的人来说,是一道坎,让他经历了许多才能跨越的坎。
最让他难于忍受的还是他偶尔对性欲的那种无法由理性来控制的冲动,自从和温蓝有过性关系后,他就难于忘记那曾经发生过的一切,他觉得一个男孩子或女孩子一旦与异性有过愉快的、高潮的性关系后,他们就从一个童男子或处女变成了一个对性有欲望的人,童男子或处女时,很多人都没有对性的欲望,有也可能只是一种潜意识的,没有被启迪或者开发的,他们对性欲的欲望是单纯的,没有美好的向往,这种向往能够用理智来控制,它是一种纯理性的冲动。
有时当他洗澡时,这种欲望就会让他想起曾经和温蓝发生性关系时的一切,让他想起他们曾经抚爱的每一个过程。刚开始时,他不知道如何来发泄这种欲望,这是让他觉得痛苦的,慢慢地他学会了用自淫的方式来发泄,可这种感觉是不能让他完全达到与温蓝在一起时的快感的,他觉得一种是凡间的,而另一种是天堂的,天堂的能让他的灵魂和肉体得到完全的飞升。他有时觉得自己好像得了性欲“狂想症”,狂想到让他无法用理性来抑制。可这一切了结后,他又会产生一种负罪感让他觉得自己是那样的下作,那样的没有理性。
他慢慢也理解,为何社会上会有强奸犯了,那就是那些强奸犯也像他一样会有对性的无比冲动,这种冲动让他们产生狂想,一旦他们的理性难于控制就会去强暴其她女性,这也是对性欲的过度压抑所至,不知道性欲是不是也应该属于人性的一部分,可法律和道德没有把它列为合法和合理范畴,这是不是也是对人性的一种不合理、不公正处理。
下载
现代社会很多人只能满足基本的生存需要,有的甚至还不能满足生存需要,那还能满足对性欲的需要,可现代社会又把人的性欲和人的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割裂开来,而没有考虑到人的性欲也是人生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晴江想,这个问题也许值得那些研究和制定道德和法律的机构和人们去探讨,他们也应该明白性欲也是人性的一部分,也应该研究和制定切实可行的关于性的道德标准和法律规范。
第四十章廉政风波(2)
就在他从爱海回来后的第二年,也就是“1010”风波以后,中央在全国开展了一次反腐倡廉运动,卫生局也同全国一样展开了一次###,这是晴江第一次看到了政治的复杂性、多样性和残酷性。有的人总是在为自己的权力产生争夺,一方面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力不受侵犯和颠覆,另一方面是为了维护自己所谓的正当利益,巩固自己在权力中的地位。
到了这一年的四月份,因为卫生局建盖办公楼和住宿楼时,陈局长和另外一位张副局长因为受贿1200元,被纪委、检察院、监察局等多部门立案调查,而那位副局长却因为做事比较周全,他在拿这些钱时,他给建筑老板写了张借条。所以他没有受什么处分,而陈局长就不同了,由于他当上这个局长后的一段时间里,因为权力的膨胀,他变得骄横跋扈起来,动不动就骂人,慢慢地有很多人被他所得罪,特别是一些老同志,最看不惯的就是他那种不可一世的样子。这时的陈局长把整个元通地区卫生系统作为他施展权力,用权力谋取利益的地方,他就像那大自然中一群麋鹿的“王”,他征服了他的领地。那领地里的一切就是他的,他可以尽情地享受那里的草和食物。不过,陈局长不是个喜欢猎艳的人,他对女人不感兴趣,他只对权力感兴趣,他是一个喜欢玩弄权术的政客,否则他就会像那头“麋鹿王”,不但占有草和食物,还可以享受那些像雌性麋鹿的女人。
那时的卫生局被无形的分成了两派,一派是以陈局长为首的维护权力派,另一派是以张副局长为首的颠覆权力派,维护权力派和颠覆权力派都在不停的活动,他们都在为局长的位置展开争夺,在权力的竞争中较量,这时的晴江、王云文、韦悟宏、郑云他们都还很年轻,都不太懂这些权力的较量意味着什么,谁也不知道会有什么样的结果。所以,很多时候,他们不敢问,他们只是在看,在观望着这场###的结局,不知道权力的花环会落入谁人之手。
这样的日子持续了一段时间,陈局长在权力的运用技巧中确实比较老道,首先是他通过活动被检察机关免于刑事处罚,后来是经过地委讨论,把准备免去他职务的通知给烧了,他最终把权力的花环牢牢地掌握在了自己的手中。在这场较量中,他的获胜跟他的政治机缘和敏锐是分不开的,首先他毕竟是一局之长,很多人曾得到过他的恩惠,在卫生局里的一部分人是从他手里调回来的,人且有不感恩的道理。另外,检察院反贪局负责调查此案的人是殷坚的小舅子,这其中就有了一些权力的交换条件,毕竟殷坚是在卫生局,他的升迁还得由陈局长说了算,他们何不借此机会放陈局长一马,再说他受贿的金额又不是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就有两种可能,一种是追究刑事责任,另一种就是不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中国的法律界限,他的罪刚好处于可追究,可不追究之间,无论采取那种方式都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