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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文章:关于未成年人犯罪(2 / 2)

第五,若孩子没到负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情节不重,均应考虑负行政责任,而行政责任年龄,我支持适当下降,具体降多少不好说;

第六,我坚决反对连坐思想,那是历史和法治的倒退,同时父母也得工作,不管主观,至少客观上,也在为国家的发展做事情,如果都去服刑,国家发展谁负责?何况,父母教育有问题,或者父母别的事情道德,有问题,或者违法了,于本案上又无犯意,为什么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都去承担刑事责任,人人自危,那又是一个什么场景;

第七,处罚是一方面,心理干预更重要,你也同意了我的观点,支持心理干预了,可是如果心理干预能改变他,处罚也要有,但不是例例都要非常严厉吧——悔罪态度,你也知道很重要,那么心理干预若弄好了呢,我也说过孩子会撒谎,那就看具体事情来定;

第八,不是我无情,不是我看到这些冰冷的新闻,毫无恻隐之心!而,光愤怒,光恻隐,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毫无帮助。即使有解决的意识,而方法不靠谱,甚至还带着情绪,试问,又怎么才能解决好呢?所以我选择冷静处理!我说过,即使事情发生在我身上,也许我会情绪失控,但不代表我这样就是对的!作为一个发言立说的人,动情是必须的,但是解决问题,还能以“情”,做基础吗;

第九,我们都对被害者,尤其是被害的孩子的死伤,感到痛心,可是,如果施害者,处世未深,什么都不懂,父母离婚,导致心理扭曲,未满刑事责任年龄(具体数,你一开始好像没有,后来才说的,不知道是因为什么),一刀切,一律严办,这,我觉得是不可取的;

第十,我不反对处罚未成年人,我反对,一刀切!所以,这类新闻,以后可以转给我,但不要有以反对目的转发,从处罚未成年人的大方向,我们是一致的!细节的差异,很难一时改变!同时,我呼吁,要尊重差异,尊重多元化,不要观点一不一样,就让别人醒醒,等这样的结论!

就这样了!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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